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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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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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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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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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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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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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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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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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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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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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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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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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依职权
£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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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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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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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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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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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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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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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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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R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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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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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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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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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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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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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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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点击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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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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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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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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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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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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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点击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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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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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区域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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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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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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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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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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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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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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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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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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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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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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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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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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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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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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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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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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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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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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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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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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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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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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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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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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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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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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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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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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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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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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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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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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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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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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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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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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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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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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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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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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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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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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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0757-22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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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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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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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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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0757-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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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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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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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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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0757-22312030
(点击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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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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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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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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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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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2号/0757-8386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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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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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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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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