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 码 |
1.29 |
名 ⠂ 称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þ 单位 þ 个人 |
启动类型 |
þ 依职权 o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
通办类型 |
o 全国通办 o 全省通办 þ 全市通办 o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þ 即办 þ 预约办理 o 延时办理 þ 网上办理 þ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71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71号
|
||||||||
适用条件 |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件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
||||||||||||
申请期限 |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经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罚款; 5.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准许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属实。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