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4.6.3 |
名 称 |
对违反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丢失、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þ 单位 þ 个人 |
启动类型 |
þ 依职权 o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71号 |
||||||||
适用条件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或者丢失发票、擅自损毁发票的。 |
||||||||||||
裁量标准 |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7号发布)第23项、第24项、第25项。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点击展示文书样式)(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0757-222210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 /0757-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0757-22312030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点击导航) 邮政编码:528200 电话:0757-22312738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