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2 |
名 称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þ 单位 þ 个人 |
启动类型 |
o 依职权 þ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通办类型 |
o 全国通办 o 全省通办 o 全市通办 þ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o 即办 þ 预约办理 o 延时办理 þ 网上办理 o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71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71号 |
||||||||
适用条件 |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www.etax-gd.gov.cn/xxmh/html/index.html)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点击展示文书样式)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 0757-222210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 0757-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 0757-22312030 |
||||||||||
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办公大楼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