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6.4.2
名 称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号
实施机关
管辖范围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适用条件
用票单位有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申请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7-877788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075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57-8777883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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