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4 16:20:2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1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号

适用条件

1.非正常户认定: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非正常户解除: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号/0757-877788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号/075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号/0757-8777886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2号/0757-8386207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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