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2-11-10 09:08:4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5

名   称

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荷湖南路1号5座2楼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荷湖南路1号5座2楼

适用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号/0757-877788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号 /0757-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号/0757-8777883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号

邮政编码:528100

电话:0757-8777889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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