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2.5 |
名 称 |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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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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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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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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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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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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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佛山市 |
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南桂东路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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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税人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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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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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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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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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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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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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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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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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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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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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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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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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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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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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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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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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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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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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拍卖、变卖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 5.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 6.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0.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1.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2.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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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757-8386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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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757-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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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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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2号 0757-83862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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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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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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