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码 |
6.3 |
名称 |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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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8年第31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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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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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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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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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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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佛山市 |
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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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出口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其管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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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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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的书面申请。 2.申请类别为一类企业提交资料: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型企业提交)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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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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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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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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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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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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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2.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3.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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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核实企业申请一类企业的是否符合一类评定的标准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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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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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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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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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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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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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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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757-8386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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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757-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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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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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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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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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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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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