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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业务
发布时间:2025-04-15 16:37: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申请条件

个人向税务机关反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本人参加社会保险。

二、设立依据


三、办理流程

个人向税务机关反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税务机关登记并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办理。

四、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征收决定或终止处理。其中,公告送达文书、强制执行、中止处理时段不计入处理时限。

五、办理地点

禅城区由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处理,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由用人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分局(所)负责处理。

六、办理资料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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