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个人向税务机关反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本人参加社会保险。
二、设立依据
三、办理流程
个人向税务机关反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税务机关登记并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办理。
四、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征收决定或终止处理。其中,公告送达文书、强制执行、中止处理时段不计入处理时限。
五、办理地点
禅城区由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处理,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由用人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分局(所)负责处理。
六、办理资料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