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通鸿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00680593400D)等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内容如下: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公告生效后 7 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到我分局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见附件。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
2021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