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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发布时间:2022-12-22 17:04:4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恒之未来(东莞市)企业总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前往松山湖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接受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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