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粤源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007455469210):
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东税洪梅税强拍〔2025〕1号),告知内容如下:
鉴于你(单位)(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村)未履行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东税洪梅税通〔2024〕6425号)作出的行政决定,经我局依法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自2025年6月13日起对你(单位)相当于应纳税款(大写)肆亿壹仟零柒拾柒万柒仟伍佰捌拾陆元伍角贰分(¥410,777,586.52)的不动产,予以查封,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单位送达文书。
附件: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东税洪梅税强拍〔2025〕1号)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洪梅税务分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