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庆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宅基地自建房出租管理的议案》(第202502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市税务局高度重视个人房屋出租的税收征管工作,持续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不断优化办税模式,并联合公安等部门不断推动全市个人房屋出租更趋规范。但我市个人房屋出租体量规模大,且个人租赁房源中自建房源约占80%以上,管理难度较大,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压力。
一、关于吴代表提出的“建立租屋人员登记、二标四实、税收代征、用水用电等事项清单”的建议。目前的税收政策是个人房屋出租不再实行委托代征模式,而是由纳税人如实申报、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款,具体涉及: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吴代表提到的“税收代征”是前期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对个人房屋出租的管理方式,主要通过委托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代征个人房屋出租税款。后来由于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机构变动等原因,自2021年后税务机关已取消委托代征模式。因此,根据现行征收模式,暂时无法建立“税收代征”清单。
二、关于吴代表提出的“大力宣传税收政策和法规,提高房东和租户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纳税意识”的建议。随着征管模式的转变,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主要通过网格部门协同联动、联合村(社区)开展专题宣传、组织税收宣传月、微信公众号政策宣传等方式加强辅导。此外,近年来,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市税务局不断优化整合办税服务资源,持续拓宽“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渠道,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或粤税通等线上申请代开租金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对于应开具未开具发票违法行为,纳税人可以通过12366、稽查举报信箱等途径提供有效线索,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及时处置,严厉打击,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开具或代开增值税发票,对于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开具的予以处罚。
接下来,市税务局将深度融入地方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中,强化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严厉打击应开具未开具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探索与公安、网格等部门合作及数据交互共享,共同助力促进出租房屋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市税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