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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通告
2022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2-12-30 17:37: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将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综合申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申报的主要内容: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二、综合申报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通告之日起,有相关税种申报的各类纳税人。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2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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