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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5 16:45: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东府函〔2017213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延长至202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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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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