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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6 15:53:34来源: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继续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的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制定了《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前来大湾区工作,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2019年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制定《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东财〔2019250号),明确从20191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2021年根据省的要求,政策继续实施并延续到20231231日,我市重新修订出台《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东财规〔2021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该项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进一步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创业和发展,促进内地与港澳的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20236月省印发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以及2023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为更好地发挥政策激励作用,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我市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条款进一步调整和规范。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分为五章二十条,包括总则、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补贴申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二)明确财政补贴范围和补贴限额。在我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我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申请,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

)明确申请人基本条件、申请人资格条件、补贴申报程序。

明确部门的职责。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资格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和发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资格认定及相应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和发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协助审核;东莞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提供必要政务支持。

)明确部分具体规定。增加申请人纳税年度内须在东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规定。明确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及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东财规〔20211号)同时废止。

)明确实施时间。《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文件有效期到20251231日,有效期满后另文报市政府审议。

四、《实施办法》解读方式

政策解读于《实施办法》印发之日在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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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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