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附件公布的7份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5份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2份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废止。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已被新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替代。有的文件因新的上位法出台,相应税收征管方式发生变化,文件内容已不适应现实征管需要,如《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