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附件公布的7份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6份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1份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废止。在这些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已到执行有效期,如《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3号公告)。有的文件的部分条款已被新规定替代,如《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