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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0-03-07 14:21: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4.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减半征收还是全部免征?是不是所有地市都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答:不是所有地市都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根据我省实施意见,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5.享受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费款,是否可以退费,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答:对2月份已经缴纳的社保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退费。退费实现“免申请”,由税务机关主动批量发起退费。目前,税务部门正在对2月份已经征收入库,且符合减免政策的单位缴费部分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完成确认后将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发起退费。各地根据当地的退费资金渠道,由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原则上退费金额直接退回企业原缴费账号。

6.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只是免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并且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政策的地市也只是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

此外,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适用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如果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费款的,应当先办理申报业务,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其他未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允许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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