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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四)
发布时间:2020-04-14 11:18: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1.公司2020年3月才成立,请问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已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包括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12.公司为非全日用工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适用于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如果享受全免政策,是不是可以不用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申报缴纳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如果用人单位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则享受全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属于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享受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工伤保险费。

由于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办理了参保登记,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享受全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也应当为非全日制用工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实际缴费金额为0。

13.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适用对象?

答: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在计算减免费款时,首先要按照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类型,判断是免征2020年2月至6月还是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工伤保险费。然后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时,直接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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