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引——综合所得
二、事项内容:
(一)事项描述: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缴入国库。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内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二)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1)单位预扣预缴申报:
方式一: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选择【代扣代缴申报】,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操作实例:
以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为例。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在代扣代缴菜单下选择“人员信息采集”,录入或下载模板导入人员信息;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界面,依次按系统提示步骤操作。选择所属期,点击“1 收入及减除填写”进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根据所得项目填写对应表格;点击“2 税款计算”,系统将根据前面所填的收入及减除计算税款;点击“3 附表填写”,如存在相关减免事项可对应填写附表;点击“4 申报表报送”,报送申报表及缴款。
方式二: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单位办税】→【扣缴申报】,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操作实例:
以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为例。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在首页功能菜单下点击【单位办税】→【扣缴申报】→【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预扣预在缴表”页面。
页面上方为申报主流程导航栏,可以根据【1.收入填写】、【2.附表填写】和【3.申报表报送】三步流程完成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① 收入填写
在“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点击【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进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明细列表”界面。
点击【添加】按钮,进入编辑页面,如实填写收入及减除相关信息。
② 附表填写
在点击对应的附表名称时即可进入对应附表页面进行附表信息填写。
③ 申报表报送
您在填写完【1.收入填写】和【2.附表填写】后需要进行【3.申报表报送】。
如需修改信息,点击需要修改的报表名称,可跳转至相应页面进行修改。如需导出申报表数据,可使用【导出】按钮进行导出。如确定报送,点击【报送】按钮进行报送。申报表报送后,如果申报成功,且应补退税额>1,则可直接点击【立即缴税】进行税款缴纳。
(2)年度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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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自己办 |
单位办 |
委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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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 |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办税→【综合所得申报】,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集中申报】,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委托申报】,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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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 |
登录个税APP: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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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线下办理(请预约后再到前台办理):
各办税服务厅(税费服务点)
(三)办理资料:
1.单位预扣预缴申报:
(1)必报资料: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条件报送:
①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②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③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扣缴个人所得税时)
④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年度汇算时新增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报送)
2.年度自行申报:
(1)必报资料:
无
(2)条件报送:
① 取得境内所得时:
A.《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可选择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B.《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② 取得境外所得时:
A.《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B.《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
C.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
③ 其他资料:
A.《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年度汇算时新增申报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的);
B.《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
C.《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年度汇算时新增申报商业健康保险扣除的);
D.《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年度汇算时新增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E.《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申报可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
F.《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手机等有效联系方式、银行卡)发生变化的)。
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通过【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栏目查阅相关填表说明。
三、热点问答:
(一)问:我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额超过6万元。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怎么预填的?
答:对综合所得(含一次性奖金)年收入额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如仅有一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务机关预填的申报表项目数据数据中,不包括该笔全年一次性奖金。如纳税人选择将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需在工资薪金栏次通过“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将其并入。如果有多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默认为金额最大的一笔享受单独计税政策,其余的预填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您可以调整哪一笔奖金单独计税。当然,也可以将全部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二)问:个人所得税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里申报?
答:(1)人员信息采集:填写要申报的全部人员信息后,点击上方“报送”,自动获取反馈;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根据实际情况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后同样需要报送并获取反馈;
(3)申报:据实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
(4)税款缴纳:申报成功后,有税款的需要进行税款缴纳,没有税款的即完成申报。
(三)问: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四)问: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中,标准申报的问答版和A表有什么区别?
答:申报内容和效果一样,只是展现形式不同。A表适合有一定税收知识基础的纳税人,问答版适合对税收专业知识不太了解的纳税人。
(五)问:如果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规定,符合“(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的情形,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六)问: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作预扣预缴申报后是否可以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若相关信息填报错误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办理过扣缴申报,均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进行修改。
(七)问:我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这些员工都是居民个人,我们发放给他们的工资,要如何扣缴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十一、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处理。”
(八)问: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后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九)问:无住所个人之前月份按了居民个人申报,现在政策出来初步判定是属于非居民的,现在可以改按非居民申报吗?之前月份需要更正为非居民申报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十)问: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还能否扣除按规定缴交的社保费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再计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非居民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暂不允许扣除。
(十一)问:预缴工资薪金的个税,发现预缴申报有错,多缴纳了,是可以当期办理退税还是等办理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
答:区分具体情形办理:如果是由于申报错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多缴的,可以选择当期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如果是未及时报送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纳税,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在补充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的下月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准确缴纳预缴税款。
(十二)问:请问扣缴端的操作手册在哪里下载?
答: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右上角的【操作手册】即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通过互动发起人工服务(推荐)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