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企业所得税——申报指引——查账征收
发布时间:2025-10-09 16:25: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申报指引——查账征收

二、事项内容:

(一)事项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方式一:

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操作实例:

以办理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为例,需要三个步骤:进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填写报表→提交申报

1)进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模块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业务:

①【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②本期应申报提醒进入办税功能

③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2)填写报表

①收入成本利润均为零

若纳税人已报送财务报表,且当期累计收入成本利润均为零,符合一键零申报条件。点击【确定】,系统会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只需填写“季末从业人数”、“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即可(当年一季度申报时还需填报“季初从业人数”和“季初资产总额”),其他数据项默认为0,且不可修改。

②实际利润不为零

新电子税局会预检纳税人涉税数据,如果符合简易申报条件,进入简易申报模式,纳税人只需填报“季末从业人数”、“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其他数据项由系统进行预填纳税人也可以点击【取消】或者右上角【我要填表】进入填表式自行填写数据。

若存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或减免所得税额等情形,可在一般申报填表模式界面点击主表第7、8、13栏的“填写优惠事项”按钮,弹出对应界面进行填写。

③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如果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通知书》,那只需要根据通知书填报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季末从业人数”“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即可。

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外省的分支机构申报时,只需确认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两项数据根据总机构同属期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带出,不可修改。其中当纳税人总机构为省内企业时无需选择“跨省总机构行政区划”,当纳税人总机构为省外企业时需选择“跨省总机构行政区划”。

3)风险扫描

纳税人完成申报表填写后,点击【提交申报】,系统提示是否需要进行风险扫描,纳税人可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也可直接点击【提交申报】。

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会自动进行数据风险扫描,若存在风险疑点,纳税人可根据系统提示点击【修改表单】对数据进行修改,也可点击【继续申报】。申报成功后,点击【立即缴款】进行税款缴纳,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方式二:

微信内搜索“粤税通”小程序,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办理:【全部功能】【申报缴税】【企业所得税月季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2.线下办理(请预约后再到前台办理):

各办税服务厅(税费服务点)

(三)办理资料:

1.必报资料:

1)月(季)度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年度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条件报送: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2)《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

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5)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跨地区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6)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留存备查)。

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通过【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栏目查阅相关填表说明。

三、热点问答:

(一)问:小型微利企业现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问:建筑劳务公司在外地的项目,简易计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可以抵减吗?

答: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因此,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工程项目部,总公司可以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问: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先后顺序?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要汇总纳税?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因此,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汇算清缴,应由总机构完成汇算清缴后、再由分支机构进行汇算清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相关分支机构无需“汇总”纳税;履行一般企业申报义务。

(四)问: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答: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乘以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乘以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乘以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六)问:企业所得税上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什么?

答:一、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二、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七)问:企业撤回投资,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八)问:分割单能否做税前扣除凭证?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九)问:私车公用无偿使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问:超过5年未追补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超过5年未追补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问: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退休人员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因此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问:企业发生的差旅费和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十三)问: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也要视同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问:企业注销清算后,在多长时间内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答: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通过征纳互动发起人工服务(推荐)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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