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跨区域事项(外经证)——报告、报验、预缴、申报、延期、反馈
发布时间:2025-10-09 15:48: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跨区域事项(外经证)——报告、报验、预缴、申报、延期、反馈

二、事项内容:

(一)事项描述: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当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二)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及报验登记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A.新增

纳税人签订跨区域经营合同后,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一【新增报告】一填写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一【提交】。

备注:带红*标识为必填项;

在新增报告页面,填写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和跨区域经营合同等信息,完成后可下载PDF 格式表单。其中“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用于经营地涉税业务办理,请务必准确填写姓名和手机号,否则将导致该人员无法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

B.查询

纳税人如果想查询之前已录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操作查询。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一选择【项目所在地】或【状态】一点击【查询】,即可查询满足条件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

C.延期

若纳税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尚未完成需要延长跨区域经营合同日期的,对已开具未报验、已报验未反馈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可通过以下操作办理延期。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一选择【项目所在地】或【状态】一【查询】一选择需要延期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延期】,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合同的最新有效期止,提交后可下载PDF 格式表单。

D.修改

若纳税人需要修改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操作修改已开具未报验、已报验未反馈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一选择【项目所在地】或【状态】一【查询】一选择需要修改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修改】,可以修改的信息包括经营方式、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修改“联系人手机号”后,在报验登记环节,请使用修改后的手机号登录办理。

E.作废

若跨区域经营合同已不再需要履行,已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且尚未报验,可以通过以下操作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一选择【项目所在地】或【状态】一【查询】一选择需要修改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作废】。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登录新电子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A.登录新电子税局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中的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若登录失败,请检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中填写的“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手机号码是否正确,如手机号码错误,请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中修改后再进行登录。

B.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一选择对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提交】。完成后可查看、下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表》PDF格式表单完成报验登记后,纳税人可办理三方协议签订业务,以方便后期缴纳税款。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是指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企业主体身份、跨区域报验户身份两种方式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系统会根据纳税人涉税数据自动匹配申报模式。如纳税人仅存在单一税源,系统自动匹配填表式申报模式;如存在多条税源,系统自动匹配列表式申报模式。

A.填表式申报(单一税源)

在填表式申报模式下,企业主体身份登录与跨区域报验户身份登录操作相同。进入预缴申报,系统会自动预填销售额等数据,纳税人需对税(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若预填数据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不符,纳税人可以直接修改或补录相应栏次金额。数据查验修改时,还应注意页面左上角“是否适用一般计税”的功能选项,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业务情况进行选择,否则会影响税款计算,导致申报错误。

B.多税源—列表式申报模式

在列表式申报模式下,系统会自动展示税源信息及对应的预缴税额信息。(若纳税人以企业主体身份登录系统会自动带出本企业所有的税源信息;若纳税人以跨区域报验户身份登录,系统会自动带出当前身份对应的税源信息)若纳税人税源所在街道乡镇存在多个城建税税率,需对城建税税率进行确认,纳税人必须正确选择城建税税率,否则会影响后续税款计算。

确认后进入列表式申报界面,若纳税人仅需对部分税源信息进行预缴申报,可直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筛选。

纳税人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若预填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可以点击【修改】进行补录修正;

进行数据查验修改时,还应注意页面左上角“是否适用一般计税”的功能选项,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业务情况进行选择,否则会影响税款计算,导致申报错误

确认信息无误后,纳税人可以单独或批量勾选申报,但一次申报最多支持5条税源明细。勾选完毕,点击【下一步】,即可完成申报。申报完成后,纳税人可点击【立即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如纳税人暂时不进行税费款缴纳,也可以在首页中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进行税费款缴纳,但需要注意缴款期限。

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环境保护税申报

A.印花税申报

a.确认式申报

系统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的税种卡片,并展示应纳税额、减免税额等信息。纳税人可自行勾选单个或多个税种进行申报,【提交申报】即可。

b.填表式申报

若纳税人想要确认所选税种减免税明细,可点击【填表式申报】。点击“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在税源信息采集的所有减免税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B.环境保护税申报

纳税人完成税源信息采集后,需先进行申报计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入:

点击【添加税种】卡片—勾选增加“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申报计算】或点击【填表式申报】—在页面左侧选择相应的税源明细表—【申报计算】。

进入申报计算页面后,选择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增行】,填写污染物类别、污染当量数、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等信息后,系统自动计算本期应补(退)税额,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a.确认式申报

系统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的税种卡片,并展示应纳税额、减免税额等信息。纳税人可自行勾选单个或多个税种进行申报,【提交申报】即可。

b.填表式申报

若纳税人想要确认所选税种申报及减免税明细,可选择【填表式申报】。点击“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在税源信息采集的所有减免税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6)个人所得税申报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综合所得申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7)税款清缴(包含添加异地三方协议操作)

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局(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菜单进入功能。当纳税人为报验户或者跨区税源户登录时,进入功能页面点击【新增】时,弹出新增账户框,点击同步注册地账户信息,点击【确定】能获取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信息。若点击同步注册地账户信息的时候没有获取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账户信息。提示:没有获取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账户信息,建议选择手工录入账户信息。

选择银行信息,点击【确定】,预填基本信息,可修改。

当纳税人为分支机构时,点击【新增】按钮,弹出新增账户框,选择同步总机构账户信息,点击【确定】。

选择银行信息,点击【确定】,信息带入存款账户报告填写页面,支持纳税人修改。

缴款时,

A.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功能菜单。

B.进入税费缴纳界面,界面显示待缴税费信息:

C.进入页面后,默认勾选全部的应缴税费信息,且自动预填实缴税额,实缴税额可进行更改,但金额不能超过应缴税额。单独勾选其中一笔或多笔税费

4.系统会计算选中税款的合计金额并显示大写数字。

D.选择支付方式,目前系统支持三方协议缴款、银行端(查询缴款)、银联缴款和第三方支付。

三方协议缴款。已经签订三方协议的系统默认选择三方协议缴款,可选择【预约缴款】或【立即缴款】。点击【立即缴款】。

弹出三方协议界面,显示对应的缴款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确定】。

系统提示:缴款成功。

8)跨区域涉税事项情况反馈

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共需五步:跨区域报验户登录→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选择确认“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选择确认“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提交完成。

A.跨区域报验户登录

使用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身份,点击【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跨区域报验户】登录。

点击登录后,系统会自动带出该联系人对应的所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信息,纳税人选择相应报验信息点击【进入】。纳税人也可通过筛选行政区划、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进行查询。

B.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进入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后,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a.【我要办税】一【综合信息报告】一【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b.通过消息提醒跳转链接进入。

c.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进入该模块,系统将自动校验纳税人是否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库存发票、未解除发票担保及其他未办结事项,若校验不通过,则提示纳税人可通过【缴款开票】、【一站式退抵税(费)】等模块进行末结事项的办理。若校验通过,纳税人则直接进入反馈界面。

C.选择确认“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

进入界面,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系统会自动带出“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实际合同金额”、“实际经营期起”及“实际经营期止”,纳税人可自行修改。

D.选择确认“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

纳税人可选择点击【查询预缴税款信息】,录入完税凭证号码等查询条件,查询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的预缴税款信息,并进行勾选确认。也可以直接点击【增行】,自行录入或补充预缴税款。

当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因重复扣款、报验错误、申报错误等原因发生退抵税款时,“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中“已预缴税款金额〞为扣除退抵税金额后的余额。

E.完成提交

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纳税人可点击下载《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后,系统将自动同步反馈信息至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9)涉税事项报告延期

若纳税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尚未完成需要延长跨区域经营合同日期的,对已开具未报验、已报验未反馈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可通过以下操作办理延期。

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一选择【项目所在地】或【状态】一【查询】一选择需要延期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延期】,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合同的最新有效期止,提交后可下载PDF 格式表单。

2.线下办理(请预约后再到前台办理):

各办税服务厅(税费服务点)

(三)办理资料:

1.必报资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等相关表格;

2.条件报送: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报送条件为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容缺报送);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报送);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报送)。

(四)税费计算: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适用税率9%计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征收率3%计征;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3%、2%计征。

三、企业所得税: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根据规定,施工单位已设立会计账簿,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由施工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五、印花税:签订合同的双方均按合同总金额的0.03%计税。

六、社保: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为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0.8‰。土木工程建筑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的工伤保险费比例,原则上按照人工成本占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比例乘以“土木工程建筑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测算确定。为便于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我省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含地铁项目)暂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税费优惠:

1.增值税方面: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综合税费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常见问答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通过互动发起人工服务(推荐)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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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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