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房产业务——个人业务——房产交易——继承或受遗赠
二、事项内容:
(一)事项描述: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由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土地房屋产权的继承或遗赠行为,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二)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暂无线上办理方式
2.线下办理(请预约后再到前台办理):
不动产所在地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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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提供方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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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综合受理申请书 |
必报 |
不动产权属转移信息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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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明 |
必报 |
1. 中国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2. 外籍个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护照; 3. 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 4. 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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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 |
必报 |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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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遗赠证明 |
必报 |
1. 关系证明,例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继承公证书、生效法院文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等; 2. 死亡证明或可以证明死亡的材料,例如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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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材料 |
申请人的代理人办理时提供 |
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
(四)税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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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税种 |
遗赠 |
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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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方 |
增值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免征 |
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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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不征 |
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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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遗赠给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 其他:同赠与(由受赠人代为缴纳) |
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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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
0.05%(由受赠人代为缴纳) |
对被继承房产,如果有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按照0.05%计算缴纳印花税。(由继承人代为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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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方 |
契税 |
3% |
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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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
遗赠抚养协议:0.05%; 其他遗赠文书:不征(非产权转移书据书立人) |
不征(非产权转移书据书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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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不征 |
不征 |
(五)税费优惠:
1.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附加税费方面:
涉及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法定继承和非法定继承业务不征土地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5.印花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有书立“遗嘱”的征收0.05%的印花税(没有书立的,不征印花税。)
6.综合税费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常见问答
1.问:房屋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问: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通过征纳互动发起人工服务(推荐)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