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房产业务——个人业务——房产交易——买卖
发布时间:2025-10-09 15:22: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房产业务——个人业务——房产交易——买卖

二、事项内容:

(一)事项描述:

房产交易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房产交易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二)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方式一:

登陆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地方特色】→【税费申报及缴纳】→【房地产交易智能办税】,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方式二:

实名登录粤税通小程序:【我的不动产税费】→【房屋买卖】→【广东省房产交易智能办税系统】,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2.线下办理:

不动产所在地办税厅(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资料:

1.个人转让住房给个人适用


资料提供方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说明

交易双方

综合受理申请书

必报

不动产交易信息采集

申请人身份证明

必报

1.中国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2.外籍个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护照;

3.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身份证。

监护材料

条件报送: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时

1.监护人身份证;

2.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司法文书等)

委托材料

条件报送:

代理人办理时

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必报

1.买卖合同;

2.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公告,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法律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3.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

转让方

不动产权属证书

必报

不动产交易的基础信息采集

转让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转让方申请享受个人转让5年以上(含5年)家庭唯一住房税收优惠时提供

转让方家庭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配偶页)或户籍证明等

转让方婚姻证明

1.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

2.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

3.丧偶人士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可以证明配偶死亡的材料

4.未婚人士无需提供

转让方家庭住房情况

售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转让方申请享受个税优惠,且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时提供

纳税人签署后,税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已承诺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的有效凭证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时提供

无法提供房产原值凭证的,需提供或作出无法提供不动产原值凭证声明及承诺

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凭证

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时提供

1.装修费用发票;

2.银行贷款利息发票或证明或清单;

3.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费、公证费的有效证明

受让方

受让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受让方申请契税优惠时提供

受让方家庭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或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

受让方婚姻证明

1.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

2.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

3.丧偶人士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可以证明配偶死亡的材料

4.未婚人士无需提供

受让方家庭住房情况

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受让方申请契税优惠,且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时提供

纳税人签署后,税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已承诺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2.个人转让住房给企业适用

资料提供方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说明

交易双方

综合受理申请书

必报

不动产交易信息采集

申请人身份证明

转让方必报

1.中国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2.外籍个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护照;

3.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身份证。

受让方必报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多证合一的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多证合一的提供)

3.法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资料)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相关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监护材料

条件报送: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时提供

1.监护人身份证;

2.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司法文书等)

委托材料

条件报送:

代理人办理时提供

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必报

1.买卖合同;

2.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公告,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法律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3.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

转让方

不动产权属证书

必报

不动产交易的基础信息采集

转让方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转让方申请个人转让5年以上(含5年)家庭唯一住房税收优惠时提供

转让方家庭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配偶页)或户籍证明等

转让方婚姻证明

1.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

2.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

3.丧偶人士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或可以证明配偶死亡的材料

4.未婚人士无需提供

转让方家庭住房情况

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转让方申请享受个税优惠,且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时提供

纳税人签署后,税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已承诺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

本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所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上一手取得时间

如不动产权属证书所注明的时间已可证明满足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免征年限优惠条件,则不需提供

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的有效凭证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时提供

无法提供房产原值凭证的,需提供或作出无法提供不动产原值凭证声明及承诺

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凭证

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时提供

1.装修费用发票;

2.银行贷款利息发票或证明或清单;

3.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费

3.个人转让非住房

资料提供方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说明

交易双方

综合受理申请书

必报

不动产交易信息采集

申请人身份证明

必报

1.中国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2.外籍个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护照;

3.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身份证。

受让方为企业时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多证合一的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多证合一的提供)

3.法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资料)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相关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监护材料

条件报送: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时

1.监护人身份证;

2.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司法文书等)

委托材料

条件报送:

代理人办理时

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必报

1.买卖合同;

2.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公告,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法律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3.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

转让方

不动产权属证书

必报

不动产交易的基础信息采集

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的有效凭证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时提供

无法提供房产原值凭证的,需提供或作出无法提供不动产原值凭证声明及承诺

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凭证

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时提供

1.装修费用发票;

2.银行贷款利息发票或证明或清单;

3.有关部门出具的手续费凭证

房屋及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报告

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选择重置评估价格的提供

(四)税费计算:

1.个人转让住房给个人适用:

纳税人

税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转让方

增值税

购买不足2年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购买2年以上

免征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同时相应减免。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个人所得税

转让自用满5年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免征

据实征收

能够提供房产原值凭证(房屋购买合同、购房发票、有上次交易价格的契税完税凭证等)的

(转让收入-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20%

核定征收

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房屋购买合同、购房发票、有上次交易价格的契税完税凭证等)的

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住宅1%,拍卖3%,有特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增值税

免征

印花税

免征

受让方

契税

家庭唯一住房

140㎡以下(含140㎡)

不含税计税价格×1%

140㎡以上

不含税计税价格×1.5%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140㎡以下(含140㎡)

不含税计税价格×1%

140㎡以上

不含税计税价格×2%

其他套次

无论面积大小

不含税计税价格×3%

印花税

免征

2.个人转让住房给企业适用:

纳税人

税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转让方

增值税

购买不足2年

(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购买2年以上

免征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同时相应减免。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个人所得税

转让自用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

免征

据实征收

能够提供房产原值(房屋购买合同、购房发票、有上次交易价格的契税完税凭证等)的

(转让收入-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20%

核定征收

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房屋购买合同、购房发票、有上次交易价格的契税完税凭证等)的

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住宅1%,拍卖3%,有特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增值税

免征

印花税

免征

受让方

契税

不含税计税价格×3%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0.05%

(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3.个人转让非住房给个人或企业适用:

纳税人

税种

适用条件

计税方法

转让方

增值税

转让取得(不含自建)的房产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转让自建的房产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同时进行,增值税享受减免的同时,附加税费也同时相应减免。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个人所得税

据实征收

能够提供房产原值(房屋购买合同、购房发票、有上次交易价格的契税完税凭证等)的

(转让收入-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20%

核定征收

不能提供房屋原值(房屋购买合同、购房发票、有上次交易价格的契税完税凭证等)的

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非拍卖1.5%,拍卖3%,有特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增值税

(附注)

旧房和旧建筑物

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报告的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但能提供原购房发票、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的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购房发票所载金额×[1+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间隔年数×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无法提供旧房重置成本评估报告或原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

转让独立宗地上非住房:优先选择核定成本方式计算征收

转让其他旧房和旧建筑物: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0.05%

(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受让方

契税

不含税计税价格×3%

印花税

个人、个体工商户购买

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0.05%

(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企业购买

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0.05%

(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五)税费优惠:

1.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土地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3.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契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5.综合税费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常见问答

(一)问:如何提供并证明是否家庭唯一住房?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三)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问:个人转让住房时,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问:个人转让自有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法规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规,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规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四)问: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一条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一条规定:“(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二)各地区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得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确定有关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避免在办税窗口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时确定计税价格。

(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五)问: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合理费用包括哪些?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六)问: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哪些费用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通过征纳互动发起人工服务(推荐)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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