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新办、变更、注销——税务迁移
发布时间:2025-10-09 15:46: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新办、变更、注销——税务迁移

二、事项内容:

(一)事项描述:

纳税人因其注册、经营地址变更到其他地址,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形。

(二)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跨区域迁移申请】功能菜单

2.线下办理(请预约后再到前台办理):

各办税服务厅(税费服务点)

(三)办理资料:

——迁出资料:

1.必报资料: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2.条件报送:

1)省内迁移提供:《变更税务登记表》(打印交纳税人确认)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的报送条件为不适用“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表》报送条件为“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的纳税人。);

2)省外迁移提供:《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3)未实名的: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4)属于区内迁移的不用提供以下资料:

① 《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

② 需办理减员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电子导盘文件的报送条件为5人以上(含5人)减员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③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需结清退(免)税款,办理免抵调库(有免抵税额的提供),同时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案管理;

④ 本次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且单位有房产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⑤ 未完成当月抄报税:

1)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可以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进行抄报税,抄报税不成功的需提供)

2)因金税盘、税控盘等损坏而导致无法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需报送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记账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

⑥ 非一照一码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已实名办税纳税人免以提供)

⑦ 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

⑧ 存在已使用未验旧发票或者未使用空白发票: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全部联次)(使用税控专用设备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原件(可以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验旧,验旧不成功的需提供)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还应提供存储介质原件。

4)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⑨ 存在未办结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

⑩ 使用增值税税控设备的(限省内跨市、跨省迁移提供):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迁入资料(区内迁移无需提供):

1.必报资料:

1)《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

2)迁出地提供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条件报送:

① 需增员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电子导盘文件的报送条件为5人以上(含5人)增员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② 未实名的: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③ 本次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且单位有房产的提供:

1)《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2)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能够证明房产价值的会计核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2)《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3)《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报送条件为社保费缴费人)

⑤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

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4)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身份证明材料(报送条件为: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时需提供);

5)组织结构改变情况和证明资料(报送条件为: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组织结构改变备案时需提供);

6)撤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条件为: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时,总机构需提供)。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常见问答

(一)问: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地发生迁移后,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问: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能否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三)问:跨地市迁移企业,在原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在新经营地办理了新办税务登记,且变更了单位名称,但企业的注册资金、工商执照号等其他信息均没有发生变化,会计账簿一直延续,迁入地税务机关是否需要重新就注册资金缴纳印花税?

答:企业工商登记中未显示为新设法人仅明确是变更企业名称,其注册资金就无需重新缴纳印花税。如工商登记是按新设法人办理的,则按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通过互动发起人工服务(推荐)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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