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发票业务——个人业务(不含房产交易和出租房产业务)——发票代开
二、事项内容
(一)事项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方式一:
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网站--自然人业务登录--地方特色--发票业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方式二:
实名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全部功能】→【我的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电子)】,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方式三:
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网站--自然人业务登录--地方特色--发票业务--数电发票代开,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2.线下办理:
各办税服务厅(税费服务点)
(三)办理资料
1.必报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完成实名认证的可以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按照税务机关关于对自然人代开发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提交代开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与交易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2.条件报送:
(1)销售资源税应税资源的,提供取得该应税资源时收取的增值税发票或该应税资源的资源税完税凭证;
(2)委托他人申请代开的,需提交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或载明委托事项的协议,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税费计算:
1.增值税:按征收率3%计征。
2.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3%、2%计征。
3.个人所得税: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该个人聘用其他工程作业人员的,应就其所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计算如下:
A.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税率为5%-35%。
B.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缴税率为20%-40%。
(2)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20%计征。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20%计征。
注意: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1)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2)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3)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
(4)承揽合同:报酬的万分之三
(5)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
(6)运输合同(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7)技术合同(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8)租赁合同:租金的千分之一
(9)保管合同: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10)仓储合同: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11)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五)税费优惠:
1.增值税方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规定: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规定,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附加税费方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所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3.综合税费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常见问答
暂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通过征纳互动发起人工服务(推荐)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