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企业所得税——申报指引——核定征收
发布时间:2025-10-09 16:29: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申报指引——核定征收

二、事项内容:

(一)事项描述: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方式一:

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操作实例:

以办理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为例。需要三个步骤:进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依据核定征收方式填写报表→提交申报

1)进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模块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业务:

①【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②本期应申报提醒进入办税功能

③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查找

2)依据核定征收方式填写报表

①若纳税人的核定征收为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

系统会根据同期财务报表或发票信息自动预填收入总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若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直接进行修改。若纳税人未报送同期财务报表的,需纳税人自行填写数据。如需填报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事项,可点击“其他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前往填写】,进行填报。

②若纳税人的核定征收为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系统会根据同期财务报表或发票信息自动预填成本费用总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若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直接进行修改。若纳税人未报送同期财务报表的,需纳税人自行填写数据。

③若纳税人为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

系统会自动带出年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且不可修改。

如企业需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可点击右上角【填写参股外国企业报告表】跳转界面,再点击【新增报告表】进行填报。

(3)提交申报

若纳税人需预览申报表,可点击【预览表单】,查看报表数据,也可以直接点击【提交申报】。

纳税人完成申报表填写后,点击【提交申报】,系统提示是否需要进行风险扫描,纳税人可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也可直接点击【提交申报】。

申报成功后,点击【立即缴款】进行税款缴纳,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方式二:

微信内搜索“粤税通”小程序,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办理:【全部功能】【申报缴税】【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按照相关步骤操作即可;

2.线下办理(请预约后再到前台办理):

各办税服务厅(税费服务点)

(三)办理资料:

1.必报资料:

1)《B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条件报送:

1)A06547《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文件规定的提供)。

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通过【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栏目查阅相关填表说明。

三、热点问答:

(一)问: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通过征纳互动发起人工服务(推荐)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