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房产业务——个人业务——房产交易——无偿赠与
发布时间:2025-10-09 15:27: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事项名称:

房产业务——个人业务——房产交易——无偿赠与

二、事项内容:

(一)事项描述:

个人无偿赠与房产,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二)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暂无线上办理方式

2.线下办理(请预约后再到前台办理):

不动产所在地办税厅(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资料:

1、房屋权属赠与(一般赠与)


资料提供方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说明

赠与双方

综合受理申请书

必报

不动产权属转移信息采集

申请人身份证明

必报

1.中国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2.外籍个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护照;

3.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身份证。

赠与材料

必报

赠与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委托材料

申请人的代理人办理时提供

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赠与方

不动产权属证书

必报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差额或据实征收材料

差额或据实征收提供

(资料同房屋土地买卖)

2、房屋权属赠与(亲属赠与)

资料提供方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说明

赠与双方

综合受理申请书

必报

不动产权属转移信息采集

申请人身份证明

必报

1.中国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2.外籍个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护照;

3.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身份证

赠与材料

必报

赠与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委托材料

申请人的代理人办理时提供

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赠与双方关系材料

必报

1.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

2.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赡养)关系人的,提交司法文书或其他合法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资料

赠与方

不动产权属证书

必报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据实征收材料

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提供

(资料同房屋土地买卖)

(四)税费计算:

1、房屋权属赠与(一般赠与)

纳税人

税种

税率

赠与方

增值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土地房屋权属来源为购买所得的住房:

购买不足2年的,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3%、2%(“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购买2年以上的,免征。

2.土地房屋权属来源为自建自用住房,免征。

3.土地房屋权属来源为非住房,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3%、2%(“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土地增值税

1.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

2.住房:免征。

3.非住房:

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报告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但能提供原购房发票、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购房发票所载金额×[1+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间隔年数×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无法提供旧房重置成本评估报告或原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转让独立宗地上非住房:优先选择核定成本方式计算征收;转让其他旧房和旧建筑物: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1.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

2.其他:0.05%(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受赠方

契税

3%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1.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

2.其他:0.05%(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个人所得税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房屋权属赠与(亲属赠与)

纳税人

税种

税率

赠与方

增值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免征

土地增值税

1.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

2.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免征。

3.其他视同销售,即非住房:

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报告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但能提供原购房发票、原购房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购房发票所载金额×[1+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间隔年数×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无法提供旧房重置成本评估报告或原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转让独立宗地上非住房:优先选择核定成本方式计算征收;转让其他旧房和旧建筑物: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0.05%(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受赠方

契税

3%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0.05%(符合“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减按50%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不征


(五)税费优惠:

1.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3.土地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4.综合税费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常见问答

(一)问: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的行为和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除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二)问:房屋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通过征纳互动发起人工服务(推荐)或致电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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