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佛山市沃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佛税稽强扣〔2021〕28号、佛税稽强扣〔2021〕29号)。
本公告将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相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予以发出,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佛税稽强扣〔2021〕28号
佛山市沃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局长批准,我局决定从2021年9月18日起从你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顺德藤发支行的存款账户 ( 账号:2013873419200010719)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佰叁拾伍元零贰分 (¥235.02元 )
滞纳金(大写): (¥ )
罚 款(大写): (¥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 计(大写):贰佰叁拾伍元零贰分 (¥235.02元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佛税稽强扣〔2021〕29号
佛山市沃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局长批准,我局决定从2021年9月24日起从你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杏市支行的存款账户 ( 账号:2013016309200018537)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仟零捌元零贰分 (¥2008.01元 )
滞纳金(大写): (¥ )
罚 款(大写): (¥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
合 计(大写):贰仟零捌元零贰分 (¥2008.01元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