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州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企业所得税专栏 >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专题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9 14:23: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财税〔2015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69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