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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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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20-10-12 17:24:0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我省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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