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适房减免
根据《关于切实落实国家保障房建设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的通知》(穗财综【2011】116号)规定,对廉租房、经适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免收地方教育附加;
2、校舍工程减免
根据《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3、小微企业免征
根据《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