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州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费(金)征收专栏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优惠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20-10-12 17:28:0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量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广东省征收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