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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足二十五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5-06-30 19:48:5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粤工总函〔2013〕12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会法》有关工会组建规定和近期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精神,经研究,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专此函达。

 

广东省总工会

201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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