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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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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20-10-12 17:26:3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关于不足二十五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问题的函》(粤工总函﹝2013﹞129号):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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