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州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费(金)征收专栏 > 价格调节基金
优惠政策:停征优惠
发布时间:2018-08-21 12:14:0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穗发改〔2016〕292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停征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