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2.【业务概述】
2.1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社保费,分首次申报、二次申报及对首次增员的员工申请办理12个月内的社保费补申报。
2.1.1首次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本月社保费。
用人单位当月未按时申报而需要申报上一月的社保费。
2.1.2二次申报
用人单位完成本月申报后,需对本月新增用工参保缴费的,应申报增加人员的本月社保费。
用人单位完成本月申报后,需再新增单位险种的,应办理未申报险种的申报。
2.1.3对首次增员的员工申请办理12个月内的社保费补申报
对于用人单位为首次增员的员工申请办理12个月内的社保费补申报,在办理完增员操作后,需逐月进行社保费申报。
2.2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申报工伤保险。
3.【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社保费。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动公开 |
第六十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23〕18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主动公开 |
第三条第二款 |
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动公开 |
第三条、第四条 |
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社部发〔200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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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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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主动公开 |
第九条 |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5.【办理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类型 |
报送要求 |
资料形式 |
资料管理方式 |
业务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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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
证件 |
其他 |
必报 |
条件报送 |
留存备查 |
容缺报送 |
原件 |
复印件 |
报盘 |
在线填写 |
免填单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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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出件 |
(出件时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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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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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业务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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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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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导盘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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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申报需提供:《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报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5人以上(含5人)申报须以V-tax形式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潭村税费服务点(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10.【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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