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及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2.【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为与其解除、终止或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减员手续。
3.【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已与职工解除、终止或结束劳动关系。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动公开 |
第五十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23〕18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主动公开 |
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款 |
(一)缴费、参保登记 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三)审核(核定) 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保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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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令 (第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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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第三条第一款 |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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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办〔2010〕21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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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类型 |
报送要求 |
资料形式 |
资料管理方式 |
业务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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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
证件 |
其他 |
必报 |
条件报送 |
留存备查 |
容缺报送 |
原件 |
复印件 |
报盘 |
在线填写 |
免填单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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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出件 |
(出件时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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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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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业务专用章 |
2 |
电子导盘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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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5人以上(含5人)减员用人单位须以V-tax形式提交电子表格。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潭村税费服务点(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9.【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资料下载:《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