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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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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登记
发布时间:2025-04-08 16:21: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18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

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市通办:否

2.【业务概述】

2.1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及其他首次参保省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应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登记信息包括:用人单位联系人、联系人移动电话、单位类型、社保经办机构险种、社保属性、开始年月等信息

2.2纯社保户提供单位证照原件办理组织临时登记后同步办理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

对以上两种情况,符合参保条件的,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分配单位社保号;或对已注销社保缴费登记,并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用人单位申请重新恢复社保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在进行缴费登记的同时进行单位缴费核定。缴费核定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的险种类型、开始日期。

3.【办理条件】

符合省直社保费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应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同时进行单位缴费核定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文件字号

制定机关全称

信息公开选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动公开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31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主动公开

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有关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6282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主动公开

第二条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流程。各级地税部门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后,要依法督促企业履行职工参保缴费登记义务。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地税部门推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段的企业基本缴费信息表后,即完成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不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9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动公开

第三十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

主动公开

第六十四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2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主动公开

第二点

中央、省直驻穗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统筹。

5.【办理资料】

所有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一份有多页的,需首末两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类型

报送要求

资料形式

资料管理方式

表证单书

证件

其他

必报

条件报送

留存备查

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报盘

在线填写

免填单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税务机关出件

1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表

2

单位设立登记材料

单位设立登记材料】:

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企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公司章程》。

5)外地单位驻穗分支机构提供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各地驻穗代表机构登记证。

6)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设立证明材料

7)其它特殊原因(如涉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需提供单位申请报告

6.【纳税人办理流程】

7.【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潭村税费服务点(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8.【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资料下载:《社保缴费登记表》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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