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市通办:否
2. 【业务概述】
2.1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不再承担社保费缴费及代扣代缴义务,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同时申请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2.2纯社保户不再承担社保费缴费及代扣代缴义务,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3.【办理条件】
不再承担社保费缴费及代扣代缴义务的用人单位须依法办理缴费登记注销。
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社保缴费登记前,应缴清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办理减员手续及办结其他未结事项。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动公开 |
第五十七条 |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23〕18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主动公开 |
第三条第二款 |
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包括参保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并将申报信息传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 |
5.【办理资料】
所有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一份有多页的需首末两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序号 |
资料名称 |
类型 |
报送要求 |
资料形式 |
资料管理方式 |
业务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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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
证件 |
其他 |
必报 |
条件报送 |
留存备查 |
容缺报送 |
原件 |
复印件 |
报盘 |
在线填写 |
免填单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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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出件 |
(出件时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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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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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批准注销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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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批准注销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税务管理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工商部门核准注销通知书等。
6.【纳税人办理流程】
7.【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潭村税费服务点(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8.【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资料下载:《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