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VTAX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2.【业务概述】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当参保信息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需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向用人单位发出《用人单位社保缴费项目确认表》。
税务机关发现用人单位的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向用人单位发出《用人单位社保缴费项目确认表》。
3.【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办理参保缴费登记需要办理社保联系人、联系人固定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人移动电话等信息变更,以及缴费单位类型、隶属关系等单位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办理。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动公开 |
第五十七条 |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23〕18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主动公开 |
第三条第二款 |
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包括参保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并将申报信息传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 |
5.【办理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类型 |
报送要求 |
资料形式(直接填写份数) |
资料管理方式 |
业务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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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
证件 |
其他 |
必报 |
条件报送 |
留存备查 |
容缺报送 |
原件 |
复印件 |
报盘 |
在线填写 |
免填单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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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出件 |
(出件时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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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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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单位社保缴费项目确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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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业务专用章 |
3 |
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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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报送条件:纯社保户(即:没有纳税义务,只参保缴费的单位)变更用人单位名称的需要提供。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6.3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潭村税费服务点(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9.【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资料下载:《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