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电子税务局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市通办:否
2.【业务概述】
省直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省直社保费缴费业务。
3.【办理条件】
省直用人单位存在未清缴的省直社保费。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动公开 |
第六十一条 |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23〕18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主动公开 |
第三条第四款 |
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
5.【办理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类型 |
报送要求 |
资料形式 |
资料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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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
证件 |
其他 |
必报 |
条件报送 |
留存备查 |
容缺报送 |
原件 |
复印件 |
报盘 |
在线填写 |
免填单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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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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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OS机缴款需携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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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托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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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缴社保费,分为电子缴费、POS机刷卡缴费与缴款书银行缴费等缴纳方式。(补缴所需费用须从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划扣)
2.各商业银行的“银联”卡对单笔刷卡一般都有限额,如缴费金额大于限制刷卡金额,可与开卡银行协商调高限额。如无法调高请改用其它方式缴款。
3.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托收单的报送条件: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征收数据的需要提供。
6.【纳税人办理流程】
7.【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潭村税费服务点(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8.【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