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州市税务局 > 纳税服务 > 纳税服务 > 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引 > 省直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引 > 办理指引
个人参保信息变更
发布时间:2025-04-14 17:16: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411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

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市通办:否

2.【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姓名、国籍(地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发生变更或采集有误的,由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对职工个人关键信息进行修改。

3.注意事项】

3.1人员类别,出生年月,入职时间等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到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

3.2税务机关负责对在职和停保状态的省直参保的个人信息进行变更,其他如退休、转出等状态人员请直接到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变更。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文件字号

制定机关全称

信息公开选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31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主动公开

第三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包括参保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并将申报信息传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动公开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令(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主动公开

第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办〔20102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办理资料】

所有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一份有多页的需首末两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个人来办理提供的需每页签名确认。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类型

报送要求

资料形式

资料管理方式

表证单书

证件

其他

必报

条件报送

留存备查

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报盘

在线填写

免填单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税务机关出件

1  

《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2

变更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

需修改个人关键信息的职工身份证明原件

4

户口簿的户主页与个人主页

5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根据变更类型提交变更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

5.1修改证件号码的

5.1.1因身份证与他人重号、编码规则出错、户籍迁移等原因,公安局要求修改的:

①身份证号码重复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先经社保经办机构修改再到税务机关确认修改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修改个人信息证明原件。

③户口簿的户主页与个人主页(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

5.1.2 用人单位录入错误的:

①属于用人单位录入错误的还应提供用人单位证明原件。如企业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需修改个人关键信息的职工可提供早期劳动局发放的《劳动手册》或社保局发放的《养老保险手册》作为佐证(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

②户口簿的户主页与个人主页(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

5.1.3 更换证件的(港澳台通行证外国护照等)

提供新旧证件原件复印件

5.1.4一代身份证正常升位为二代证: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2修改姓名(身份证号一致,姓名不一致):

5.2.1个人曾用名:

①户口簿的户主页与个人主页(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修改姓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2.2用人单位录入错误的:

①属于用人单位录入错误的还应提供用人单位证明原件。如企业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需修改个人关键信息的职工可提供早期劳动局发放的《劳动手册》或社保局发放的《养老保险手册》作为佐证(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

②户口簿的户主页与个人主页(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一份)

5.3国籍(地区)和证件类型发生变更的

①内地人员迁移到境外,办理修改证件类型和号码的,需要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等证件、内地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境外证件类型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民永久居留身份证的,需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若身份证尚在办理当中,无法提供的,需提供公安局派发的身份证办理回执或临时身份证。

2. 修改个人信息3人以上必须提供电子版。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6.3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潭村税费服务点(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9.【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资料下载:1.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2. 修改个人信息单位证明模板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