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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
发布时间:2025-04-14 17:13: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32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管理服务对象:缴费个人

全市通办:否

2.【业务概述】

参保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缴纳其在单位内的社保欠费(包括社保属性为单位与个人的社保费,并可以选择清缴相应的滞纳金。对不选择清缴滞纳金的,滞纳金将挂在企业欠费中)。所属期2009年7月及之前的欠费请到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清缴。

3.【办理条件】

该事项适用于以下情形:

(1)困难国有、集体企业(僵尸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前申请缴纳其欠缴社保费;

(2)用人单位缴费登记状态为非正常,已离职的职工自行申请缴纳其欠缴的社保费;

(3)用人单位缴费登记状态为正常,但经强制执行不能缴纳其欠缴的社保费时,已离职的职工自行申请缴纳其欠缴的社保费。该业务不适用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独申请缴纳其个人社保欠费的情况。参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需清缴完所有职工的社保欠费后,才能申请清缴其个人的社保欠费。

(4)用人单位因走逃失踪等情况,无法为职工清缴已申报的社保费的,可由职工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纳个人在单位内的社保欠费。

5)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无力清缴全部欠费的情况下,欠费单位的职工可自行申请缴纳其个人社保欠费;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文件字号

制定机关全称

信息公开选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动公开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31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主动公开

第三条第四款

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1】1号

广东省政府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申报不实,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5.【办理资料】

所有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如一份有多页的,需首末两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个人来办理提供的需每页签名确认。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类型

报送要求

资料形式

资料管理方式

业务印章

表证单书

证件

其他

必报

条件报送

留存备查

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报盘

在线填写

免填单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税务机关出件

(出件时必填)

1

《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申请表》

2

身份证明原件

3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6.【纳税人办理流程】

7.【办理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潭村税费服务点(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交通指引:地铁5号线潭村站C出口

8.【联系方式】

12366,020-37990999

温馨提示: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请以税务机关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资料下载: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申请表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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