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穗税一稽强扣〔2021〕11号),文书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10月13日起从你(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账号:62800315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穗税一稽强扣〔2021〕1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穗税一稽强扣〔2021〕1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