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48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4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4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月2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48号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1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09号之五)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2月至3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上海、天津等地等地16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86份,货物名称主要为“*煤炭*煤、*焦炭产品*焦炭”等,金额合计477,360,866.62元,税额合计81,151,351.17元,价税合计558,512,217.7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的证明材料,证实你单位无在注册经营地址经营,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3.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水电气等费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4.你单位的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没有员工、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5.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的货物存在有销无进的情况;6.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应的真实货物;7.你单位广州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8.你单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证实你单位未按开票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50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81,151,351.17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