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25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2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2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月2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2〕25号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1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三村隆辉创业公馆B座358房)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向广州等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23659880至23659899,发票代码:4400164130,发票号码:03008882至03008901,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14062531至14062550,发票代码:4400172130,发票号码:02739295至02739314、16060138至16060157,金额合计9,992,136.60元,税额合计1,698,663.40元,价税合计11,690,8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镀金线”等。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
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
3.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水电气等费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4.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没有员工、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
5.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应的真实货物购进业务;
6.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7.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1,698,663.4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