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2〕35号),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条,限你(单位)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整改,并报告相关整改情况。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5-8楼)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12日